特约商户支付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商户):“您”

乙方(收单机构):乐刷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就甲方通过乙方受理银行卡交易业务,乙方提供支付受理终端安装维护、业务受理培训、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对账和差错处理等银行卡收单服务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术语定义

1.“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客户。

2.“银行卡交易”是指持卡人通过刷卡支付或条码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的行为。

3.“条码支付”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4.“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部分或全部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5.“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拒绝付款的行为。

6.“调单”是指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和消费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的行为。

7.“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银行卡交易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账凭证等。

8.“支付受理终端”是指通过传统POS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刷脸终端、静态收款二维码等能够对支付信息进行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工具及支付辅助受理工具。

9.“结算手续费”是指由收单机构一并收取的,商户向发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银行卡收单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10.“非标准价格”是指根据监管规定或通过约定对特定商户不执行标准结算手续费的特殊计价方式,包括结算手续费优惠(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减免(非营利性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养老、慈善机构)、特殊计费等情况。

11.“快速结算服务费”是指收单机构向商户提供的“D+0”和“D+1”等结算周期的快速结算服务所收取的,除结算手续费外的服务费用。

12.“官网”是指乙方的官方网站www.leshuatech.com。

13.“通讯费”是指POS终端中流量卡产生的流量费。

二、资金结算及费用标准

第1条 乙方应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约定或乙方通过官网、电脑客户端、APP、小程序等展示的标准价格的结算手续费和其他款项(如有)后,按约定的结算周期向甲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结算资金。

第2条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价格向乙方支付结算手续费,乙方通过官网、电脑客户端、APP、小程序等就具体服务另有约定价格标准的,视同本协议约定。若多个价格标准存在冲突的,以最新约定的价格标准为准。

第3条 甲方开通乙方提供的“D+0”等结算周期的快速结算业务,除支付结算手续费外,还应支付快速结算服务费。

第4条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终端服务费(如有)、通讯费(如有)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有)。

第5条 通讯费按年为周期进行收取,下一周期开始前的30个自然日,乙方从甲方的结算款项中自动扣收下一周期的通讯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方式详见附件《通讯费公示》。

第6条 若因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的调整导致结算手续费标准变化,乙方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补充协议、官网公告(官网-新闻中心-乐刷公告)、APP通知、小程序通知、公众号通知、短信通知将变更内容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并继续使用乙方服务的,视同甲方接受结算手续费标准变更,则变更后的结算手续费标准将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执行。

三、甲方的义务

第1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等资质材料,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信息资料或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更新信息并重新审核甲方受理资质。

第2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支付受理终端,应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支付受理终端用于甲方固定经营场所且合法合规使用,并承诺在营业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摆放受理标识,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环境下安放使用支付受理终端。

第3条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业务支付受理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并确保支付受理终端不被除乙方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协议终止后,甲方应退还乙方所提供的支付受理终端(租赁)等全部业务受理用品。

第4条 甲方业务受理人员应经乙方培训后方可受理银行卡交易业务,甲方业务受理人员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培训服务。

第5条 甲方在受理银行卡交易时,应按照乙方培训的受理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妥善保管经持卡人签字的交易签购单或其他消费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

第6条 甲方应平等接受顾客的有效付款方式,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7条 甲方应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交易,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第8条 甲方不得将结算手续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持卡人。

第9条 甲方给持卡人办理退货时,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应使用联机退货或向乙方申请调账退款功能,将交易资金退还持卡人银行卡账户内。

第10条 甲方应妥善处理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的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执行乙方对此提出的合理意见。

第11条 甲方应将相关交易证明材料自交易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保证乙方可以随时向甲方查询业务受理情况和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如因甲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12条 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第13条 甲方应遵守银行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按照乙方的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乙方的指导和监督。

第14条 因甲方未按乙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15条 甲方同意遵守以下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1)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交易数据仅限于甲方对账使用,甲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上述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限等敏感信息;

(3)甲方应将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设备保存在安全领域,并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

(4)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等保障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的工作。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破坏等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16条 甲方应每日核对银行卡交易资金,发现不一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联系。因甲方未及时联系乙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17条 甲方发生长款或退货交易时,应按乙方要求将长款或退货资金足额退还乙方;因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进行差错处理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18条 在入网审核、日常风险管理及本协议相关的正常且合理业务范围内,甲方同意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查询使用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

第19条 甲方及甲方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否则,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的义务

第1条 乙方负责自身的清算系统软硬件平台的搭建并承担相关的设备费用及通讯费用,应对自身的计算机系统做好开发、调试、运营和维护工作,并保证自身系统的安全性。

第2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变更确认手续,当甲方不再具备受理资质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3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支付受理终端的安装与维护及其他技术支持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确定和调整甲方安装的支付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

第4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支付受理终端、空白签购单、受理标识等业务受理用品。

第5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受理银行卡业务所必需的操作培训、业务培训及培训资料。

第6条 乙方提供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系统应能够满足甲方受理银行卡业务的需要,乙方对业务系统进行升级、维护需要暂停提供服务的,应提前通知甲方或在官网、APP、小程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且应尽可能不占用甲方交易高峰时间,减少对甲方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7条 乙方就本协议项下银行卡收单服务为甲方提供在线客服、客服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咨询和投诉的服务渠道,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或地址信息变更而无法联系的,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电话:0755-26339288。

第8条 对经确认的退单交易、退货交易或需调整的账务等差错交易,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交的调账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提供对账和差错处理服务。

第9条 乙方应当对发送的收单交易信息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

第10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因特殊业务需要,乙方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并承担相应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11条 乙方应当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银行卡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将资金退至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若持卡人原银行卡账户已撤销的,应当退至持卡人指定的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五、风险控制

第1条 国家执法、监管部门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要求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甲方交易,冻结资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第2条 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甲方业务受理,延迟甲方部分或全部交易资金结算,要求甲方予以改正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1)拒绝受理银行卡或要求持卡人支付结算手续费的;

(2)对已完成的银行卡交易,以现金方式退货的;

(3)发生调单或退单的;

(4)发生疑似盗卡或其他异常交易的;

(5)乙方基于履行反洗钱、反欺诈等法定义务对甲方交易进行监测,发现甲方交易存在可疑之处的;

(6)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提交有效交易证明材料的;

(7)乙方无法根据甲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与甲方取得联系的;

(8)未按照乙方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或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3条 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甲方的业务受理并收回全部业务受理用品、暂停资金结算,同时视情况将甲方相关信息报送至监管部门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它商户资料向乙方申请成为特约商户;

(2)侧录: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支付受理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违反银联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泄漏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留存银行卡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和卡片有效期等敏感账户信息;

(4)套现: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甲方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甲方的支付受理终端受理,假冒甲方交易与乙方结算;

(6)恶意倒闭: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乙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单据或重复交易,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乙方规定的比率;

(9)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10)违规移机: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支付受理终端从乙方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不一致,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甲方在多家分支机构(分店)之间自行调换终端;使用固定终端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终端超出商户本省范围使用;

(11)商户合谋欺诈:在受理银行卡交易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蓄意进行欺诈交易或纵容、包庇、协助银行卡欺诈交易,如配合欺诈分子盗刷伪卡,利用预授权、消费撤销及冲正、预授权完成撤销及冲正等交易套取发卡机构信用资金等行为;

(12)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终端机具、收款二维码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

(13)将受理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14)从事资金结算服务,向二级商户或其下游商户开展资金结算

(15)出租、出借、出售支付支付受理终端、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

(16)连续180日未产生任何交易;

(17)失联超过90日的。失联是指根据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能与甲方取得联系,或在甲方登记的营业地址不能找到甲方的;

(18)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19)银行卡清算机构已书面通知乙方与甲方强制解约;

(20)已被银行卡清算机构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21)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22)其他风险原因。

第4条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从甲方待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甲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差额资金:

(1)发卡机构退单;

(2)甲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多支付款项或其他经甲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甲方支付款项的情形。

六、反洗钱条款

第1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有效的反洗钱和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妥善保存客户交易记录,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并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第2条 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的管理规定:

(1)甲、乙双方应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对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2)甲、乙双方应明确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严格限定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部门、岗位和人员范围,不得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七、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包括因追回损失而支出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用等),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议解除和终止

第1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期满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2条 本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相互结清根据本协议约定应付的各款项。

第3条 若甲方租赁支付受理终端的,本协议终止后,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乙方应将终端押金(如有)退还甲方:

(1)甲方将本协议项下业务受理用品全部归还乙方,并经乙方确认无损坏;

(2)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交有效签购单等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3)甲方已结清本协议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相关款项。

甲方违反上述约定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赔偿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全部或部分终端押金作为赔偿,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4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对终止日起追溯至少180日内的交易进行调单核查并影印留存。在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乙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向甲方查询及追索的权利,法律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1条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冲突法规则除外。

第2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均提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条款

第1条 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甲方一旦在线确认本协议,本协议即生效,有效期1年。若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1年,顺延次数不限。

第2条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发送至甲方注册账户下或注册时提供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即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5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变更或补充本协议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通讯费公示》

套餐类型 首次收取时间 收取金额/元 次年收取时间 收取金额/元
套餐一(4G) 绑定后45天 49 下一年开始前30天 49
套餐二(2G) 39 39